被执行人白朝权。
本院作出的(2014)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白朝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文孝容医疗等费共计7588.82元,承担受理费100元。被执行人白朝权未履行其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朝权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执行标的7588.82元,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道执字第2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王国红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