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道真自治县云海酒楼。
经营者黄小菊,女。
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调解书,明确被执行人道真自治县云海酒楼于2015年6月10日前自行将安装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424栋房屋墙面上的“云海酒楼”广告牌拆除。该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24 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道执字第21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孟先顺
审判员 付全齐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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