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明礼与被申请执行人道真自治县云海酒楼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9
申请人邱明礼。

被执行人道真自治县云海酒楼。

经营者黄小菊,女。

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调解书,明确被执行人道真自治县云海酒楼于2015年6月10日前自行将安装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424栋房屋墙面上的“云海酒楼”广告牌拆除。该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24 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道执字第21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孟先顺

审判员  付全齐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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