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远军。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雷某某。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道真自治县卫计局)与张某、雷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道真自治县卫计局作出的道卫计征决字[201509]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雷某某未按该决定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8600元的义务,道真自治县卫计局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286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20元(共计人民币28920元)。2015年8月6日,本院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进行了查询,无存款。2015年8月10日,本院通过县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登记。后经本院多方查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2015 年
10月20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现在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
撤回执行的申请,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道执字第266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付全齐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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