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韩先锋,男。
被执行人韩锡锋,男。
本院作出的(2014)道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被执行人韩先锋于2014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韩小利工程欠款20000元(含已当庭兑现的3000元),余款44000元于2014年5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韩锡锋对上列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全面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二被执行人清偿余款44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韩先锋于2015年1月29日兑现了20000元外,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执字第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孟先顺
审判员 付全齐
二O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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