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真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科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9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李泽俊。

被执行人刘科目。

道真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刘科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生效法律文书,刘科目应返还道真信用联社借款本金16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刘科目在道真信用联社忠信信用社存款2300元,用于承担案件受理费210及执行费140元,兑现申请人1950元。除此之外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及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执恢字第18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孟先顺

审判员  冉新华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 五 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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