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申勇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9
申请执行人道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申勇刚。

本院作出的(2012)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申勇刚偿还道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申勇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应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执字第9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新华

审判员  程联智

审判员  付全齐

二○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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