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申勇刚。
本院作出的(2012)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申勇刚偿还道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申勇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应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执字第9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新华
审判员 程联智
审判员 付全齐
二○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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