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高某某。
被执行人蒋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13]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2480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70元。被执行人高某某、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供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道执字第19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新华
审判员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