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吴中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9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道真信用联社)。

委托代理人李泽俊。

被执行人吴中强。

道真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吴中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生效法律文书,吴中强应返还道真信用联社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20元和本案执行费270元。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兑现了4310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420元及执行费270元,余款因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3月30日,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亦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执恢字第14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冉新华

审判员  孟先顺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 五 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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