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某、石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9
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石某某。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01]第1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4800元。但被执行人王某、石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24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24800元,执行费270元,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道执字第3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新华

审判员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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