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远军。
被执行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穆某某。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道真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某某、穆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道真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01]第16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周某某、穆某某未按该决定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5800元的义务,道真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
缴纳社会抚养费58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
币58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2015年6月30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待被执行人出现后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道执字第14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付全齐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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