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泽俊。
被执行人李善君。
道真信用联社申请执行李善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生效法律文书,李善君应返还道真信用联社借款本金7215.0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和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因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2年7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3月30日,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致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执恢字第15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冉新华
审判员 孟先顺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 五 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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