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信用联社申请执行潘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8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道真信用联社)。

委托代理人李泽俊。

被执行人潘高峰。

道真信用联社申请执行潘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生效法律文书,潘高峰应返还道真信用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和本案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执恢字第14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冉新华

审判员  孟先顺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 五 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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