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信用联社申请执行陈文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8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道真信用联社)。

委托代理人李泽俊。

被执行人陈文礼。

道真信用联社申请执行陈文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生效法律文书,陈文礼应返还道真信用联社借款本金207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8.5元和本案执行费120元。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因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1年11月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29日,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2015年4月30日,申请人称被执行人正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中,且双方已就余款及相应利息的返还达成和解,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执恢字第14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冉新华

审判员  孟先顺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 五 月 一 日

书记员  梁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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