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泽俊。
被执行人陈文礼。
道真信用联社申请执行陈文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生效法律文书,陈文礼应返还道真信用联社借款本金207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8.5元和本案执行费120元。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因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1年11月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29日,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2015年4月30日,申请人称被执行人正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中,且双方已就余款及相应利息的返还达成和解,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执恢字第14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冉新华
审判员 孟先顺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 五 月 一 日
书记员 梁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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