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泽俊。
被执行人江胜利。
被执行人韩佳妮。
道真信用联社申请执行江胜利、韩佳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生效法律文书,江胜利应返还道真信用联社借款本金1319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韩佳妮在道真信用联社营业部存款2200元。除此之外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及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执恢字第25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冉新华
审判员 孟先顺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 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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