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国鹏。
朱永发与李国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0000元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国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报告表。因被执行人李国鹏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李国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执字第1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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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冯志强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邓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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