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建、徐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8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建,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徐国利,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建、徐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张建、徐国利支付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张建名下位于汇川区川黔路268.9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张建、徐国利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建、徐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张元书

审判员  李占阳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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