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申请执行田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8
申请人张XX。

被执行人田XX。

本院作出的(2013)道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田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人劳务工资XXXX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田XX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执字第1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王元章

审判员  孟先顺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冉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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