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杨文练,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文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文练支付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文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文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张元书
审判员 李占阳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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