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永泽、赵卫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8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理事长。

被执被执行人吴永泽,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赵卫卫,=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永泽、赵卫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永泽、赵卫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

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唐继春

二零一五年 六 月 四 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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