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XX。
被执行人徐XX。
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曾XX、徐XX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徐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 877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XX与申请执行人徐XX于2015年10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曾XX于2015年12月31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徐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XX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执字第3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联智
审判员 王 元章
审判员 孟 先顺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冉贤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