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理事长。
被执行人杨恩梅,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罗光其,遵义市人,系杨恩梅之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调解决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恩梅、罗光其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恩梅、罗光其民间借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 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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