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恩梅、罗光其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8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理事长。

被执行人杨恩梅,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罗光其,遵义市人,系杨恩梅之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调解决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恩梅、罗光其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恩梅、罗光其民间借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 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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