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鑫,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玉霞申请执行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玉霞19174.18元及利息、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李玉霞申请执行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张元书
审判员 李占阳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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