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蒋家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义红,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义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义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00元。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谢义红,经查亦未查找到其可代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义红委托合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张元书
审判员 李占阳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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