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王忠全、赵小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8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017XXXX.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

被执行人王忠全,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赵小容,女,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王忠全、赵小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通过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王忠全、赵小容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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