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洋,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陆安勇,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喻国容,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汇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陆安勇,喻国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陆安勇,喻国容应给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5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925.00元,承担执行费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安勇,喻国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申请执行陆安勇,喻国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六 月 三十日
书记员 黄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