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晓颖,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仁昌。
被执行人刘斌,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严庆萍。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行执字第07号行政裁定书,受理遵义市汇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斌、严庆萍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刘斌、严庆萍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59244.00元、共计征收11848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汇川区南京路同心花园E栋1-9-2号117.44平方米成套住宅一套,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斌、严庆萍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张元书
审判员 李占阳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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