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凤霞。
被执行人黄明书,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301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明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明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张元书
审判员 唐继春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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