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晓虹,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罗勇,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马芳,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陈刚,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合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罗勇、马芳、陈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罗勇、马芳、陈刚支付申请人遵义合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0元及利息、管理费390000.00元,共计1390000.00元,承担诉讼费16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合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罗勇、马芳、陈刚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张元书
审判员 李占阳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