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正彬,遵义市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440XXXX。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圆通路7号。
法定代表人伍卫民,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商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张崇友申请执行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295786.58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1435元;另承担执行费4330元。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黔东南州分行的存款61000元及中国工商银行革东支行的存款299660元,合计360660元。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张崇友所做民生房开公司应得的工程款一并计入了被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实际承包人为万国善)为民生房开公司所做工程款项中,在被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执行民生房开公司的款项到位后,由被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崇友,而不应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现在的财产。现查明在2014年5与28日,双方当事人曾协议,双方均认可(2013)遵汇法民二终字第269号、(2013)汇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结果,该生效判决确定的民生房开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2244412.66元中包括有属于张崇友所有的工程款295786.58元;在判决执行、自动履行后,由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优先支付给张崇友295786.58元及相应利息;如无法继续执行,双方各主张自己的权益。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崇友隐瞒了该事实。在被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执行民生房开公司的款项尚未到位(尚在执行中),其不具备支付张崇友的工程款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汇执字第498号张崇友申请执行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早
审判员 何良远
审判员 杨蛟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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