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羽飞,职务:局长。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中段。
委托代理人付连俢,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廖炯奕,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行执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执行遵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炯奕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交纳罚款15000元、承担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廖炯奕非法营运的车辆贵CB7764已被遵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扣押,该车登记车主为任华素,由于登记车主与被执行人均无法联系,暂时不能出置该车辆,被执行人廖炯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汇执字第652号遵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炯奕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早
审判员 何良远
审判员 杨蛟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