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承政,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汇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周俊梅申请执行刘承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周俊梅申请执行刘承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年六月 十 五 日
书记员 黄 果
")被执行人刘承政,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汇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周俊梅申请执行刘承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周俊梅申请执行刘承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年六月 十 五 日
书记员 黄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