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梅申请执行刘承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8
申请执行人周俊梅,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刘承政,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汇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周俊梅申请执行刘承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周俊梅申请执行刘承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年六月 十 五 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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