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遵义市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该社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田维建,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赵久艳,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田维建、赵久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田维建、赵久艳应当支付法律文书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执行费1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前还款2000元,余款8000及相应利息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汇执字第264号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田维建、赵久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凌早
审判员 何良远
审判员 杨蛟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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