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颜嘉东,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郑尚乾申请执行颜嘉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颜嘉东应履行给付法律文书款372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80.00元;归还脚手架9套、台板6块、调节轮4个;承担申请执行费450.00元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通过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尚乾申请执行颜嘉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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