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尚乾申请执行颜嘉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8
申请执行人郑尚乾,贵州省仁怀市人,仁怀市。

被执行人颜嘉东,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郑尚乾申请执行颜嘉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颜嘉东应履行给付法律文书款372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80.00元;归还脚手架9套、台板6块、调节轮4个;承担申请执行费450.00元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通过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尚乾申请执行颜嘉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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