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羽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建修。
被执行人罗遵玲,住遵义市。
本院在执行遵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执行罗遵玲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遵玲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也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执行罗遵玲行政处罚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 年 七 月十 日
书记员 刘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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