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余音,四川省泸州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叶宜宾申请执行余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余音支付申请人叶宜宾11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音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叶宜宾申请执行余音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张元书
审判员 李占阳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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