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治海,李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8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义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017XXXX。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治海,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李仕英,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治海,李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治海,李仕英应给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27,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0.00元,承担执行费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治海,李仕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得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治海,李仕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七月 六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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