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伦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建华、黄明军申请执行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03568.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现因申请执行人黄明军、王建华与被执行人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二百五十七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王建华、黄明军恢复执行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张元书
审判员 李占阳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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