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再均,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237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温志学申请执行张再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温志学申请执行张再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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