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闵宗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勇、冉小谷。
被执行人遵义市鑫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维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行执字第04号行政裁定书,受理遵义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遵义市鑫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遵义市鑫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违法收入9183916.00元、罚款98399.10元,及交付逾期罚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汇川区董公寺镇集镇大街土地一副,该副土地暂不符合执行条件,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遵义市鑫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张元书
审判员 李占阳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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