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刚、遵义市信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7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刚,遵义市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遵义市信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明华,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刚、遵义市信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刚支付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618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公告费共计5600.00元及执行费,被执行人遵义市信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刚8800.00元银行存款。法院查封的遵义市信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红花岗区新华路社区服务大楼4楼的房产系轮候查封,现暂不能处置,遵义市信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李刚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刚、遵义市信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张元书

审判员  李占阳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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