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申请执行冯培刚,贵州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7
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2214XXXX。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冯培刚,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贵州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乌江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880XXXX

法定代表人冯培刚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申请执行冯培刚,贵州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冯培刚,贵州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578634.1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770.00元,承担执行费7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培刚,贵州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申请执行冯培刚、贵州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七月 六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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