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任启林,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令狐荣伟,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黄友凤申请执行任启林、令狐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任启林、令狐荣伟应给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00元,申请执行费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启林、令狐荣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友凤申请执行任启林、令狐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八 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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