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申请执行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7
申请执行人秦某,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梁某某,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执行秦某申请执行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通过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秦某申请执行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 果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