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涛,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周绍康,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夏应先,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遵义鹏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组织机构代码:68844XXXX。
法定代表人鲁芳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组织机构代码:68016XXXX。
法定代表人鲁克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周绍康、夏应先、遵义鹏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绍康、夏应先、遵义鹏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现对抵押物暂无执行条件。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该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周绍康、夏应先、遵义鹏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 年 五 月十二 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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