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佳佳,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方铭祥,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赵学君,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汇民初字第30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饶世鑫申请执行方铭祥、赵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方铭祥、赵学君应当支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30925.4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查封的遵义市汇川区洗马路149号1栋4层16号房屋,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汇执字第341号饶世鑫申请执行方铭祥、赵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何良远
审判员 杨 蛟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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