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洪丽,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叶茂芳申请执行唐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唐洪丽偿还申请人叶茂芳借款39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10120.00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唐洪丽3400.00元存款,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洪丽名下位于汇川区澳门路报业大厦的房屋,现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唐洪丽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叶茂芳申请执行唐洪丽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张元书
审判员 李占阳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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