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中环惠农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宇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罗泽珍申请执行贵州中环惠农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罗泽珍申请执行贵州中环惠农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唐继春
二零一五年 四 月 一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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