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涛,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龚国琴,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阴达勇,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舒益志,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杨先礼,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谭小红,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龚国琴、阴达勇、舒益志、杨先礼、谭小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将被执行人龚国琴、阴达勇、舒益志、杨先礼、谭小红在贵州银行遵义县支行的担保金100000.00元予以扣划。经调查,被执行人龚国琴、阴达勇、舒益志、杨先礼、谭小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龚国琴、阴达勇、舒益志、杨先礼、谭小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 年 五 月十二 日
书记员 黄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