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龚国琴、阴达勇、舒益志、杨先礼、谭小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7
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遵义市汇川区,组织机构代码:72214XXXX.

负责人李涛,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龚国琴,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阴达勇,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舒益志,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杨先礼,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谭小红,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龚国琴、阴达勇、舒益志、杨先礼、谭小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将被执行人龚国琴、阴达勇、舒益志、杨先礼、谭小红在贵州银行遵义县支行的担保金100000.00元予以扣划。经调查,被执行人龚国琴、阴达勇、舒益志、杨先礼、谭小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龚国琴、阴达勇、舒益志、杨先礼、谭小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 年 五 月十二 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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