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
被执行人刘志分,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刘志强,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向品义,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在执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刘志分、刘志强、向品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志分、刘志强、向品义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刘志分、刘志强、向品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六 月 四 日
书记员 黄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