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某某,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汇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涂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法律文书款2.662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汇执字第84号涂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凌早
审判员 何良远
审判员 杨蛟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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